简介:随着《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因制定《物权法》而掀起的“民法热”再度成为公共话题。寻找利益冲突的平衡点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合理划定权利疆域和责任界线,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是一门平衡利益冲突的艺术,需要直面现实生活中的尖锐矛盾。
简介:《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通过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对制裁侵权行为予以强化,来推进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对原来侵权责任的修改以及新规定两方面分析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以帮助更多的人理解运用这部新法。
简介: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经济法和民法诸多方面进行比较和探讨,说明经济法是国家进行良性干预之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专门性、技术性及思辨性很强的民事立法。基于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多元利益的复杂权衡和多种价值取向的艰难博弈中,《侵权责任法》吸纳最新学理研究成果并将现代立法技术发挥到极致。在确定了最终由社会生活现实所决定的法律优先保护利益(价值)选项的同时,还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瞻前顾后和左顾右盼式的辩证思维智慧与机敏的平衡术。
简介:
简介:本文从一般法律责任理论入手,对经济法独立法律责任问题分别按纵向和横向两条思路对其客观性和独立性展开论述。通过理论要件和实现路径等标尺的综合评判,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应一分为三:一部分法律责任由于现实确认的障碍,仅囿于理论之中;另一部分法律责任由于实现路径的依赖,与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呈交融之势;最后一部分法律责任由于其理论支撑的完整与实现路径的独特,具有典型意义上的独立性。
简介:产品责任法自诞生伊始便处处充斥着经济法的理念,而此后的每一次演进,均是经济法理念支配下的产物。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产品责任法的经济理念进行了分析:产品责任法是权利与效益相平衡的产物;产品范围的确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产品质量标准的确定是国家干预的结果。
简介:若发生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情形,均应由用工单位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应根据死者的余命收入计算赔偿金;在同一事故中是否按"同命同价"予以赔偿应具体考虑,不能一概而论。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以实际损害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并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其内容也不具有合理性。
简介: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基于不同的立法宗旨和消费者保护政策考虑,各国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范围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美国产品范围最为宽泛,英国、德国比美国的产品范围稍小一些。我国的产品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产品范围狭窄与不够明确两方面的问题,应适当扩大产品范围,对电、书籍、电脑软件等特殊物品是否属于产品作出更明确的界定。
简介:我国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其民事责任与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民事责任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也包括非财产性责任.民事责任的缺陷主要是财产责任承担不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基本对策是建立民事责任基金制度,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秉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内容,并稍加修改。该条第1、2款之间在规范逻辑上是外部与内部的体系关系:第1款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设有减责抗辩事由;第2款涉及当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其与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在解读第32条时,要考虑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和我国特殊的制度设计,不能单纯地进行形式主义上的法律推理。
简介: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不作为侵权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拟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特征、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具体探析。
简介: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两车责任人并不构成主观共同侵权,有可能构成自己侵权,也有可能构成客观共同侵权,还有可能构成分别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如机动车行驶方向及行驶速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反应、两行为的结合方式及结合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简介:企业基于其“理性经济人”的本性,会给其利益相关者带来负的外部性。经济法对此外部性的克服主要是通过倾斜性配置外部性供体即企业与受体及其外部性承受对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具体途径是赋予外部性受体倾斜性的权利并保证其实现,具体表现为企业对自然人、自然界、所在社区和社会公益承担社会责任。
简介:当前.我国法学界有一部分专家学者正在提倡和呼吁制定一部独立的侵权法.甚至有人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侵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但是。关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问题.这些专家实际上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和核心。是侵权法立法的根据。也是侵权法实施的基础。如果制定出来的侵权法是一部在归责原则问题上是非不清、逻辑混乱的法律.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对具体的社会实践起到什么积极作用。我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下面我就自己的观点作一论述.并对有关错误的观点进行分析。
简介:我国《统计法》在法律责任设定上存在规定过于笼统、处罚力度不足、道义责任色彩浓厚、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周延、刑事责任设定模式不尽合理和责任追究明显缺陷等问题。为此,统计立法应在明确其行政法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化统计法律责任,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构建合理的统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的法律责任规定,合理配置刑事责任。
简介: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公布实施,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简介: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构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科学合理。
简介:[案例一]女青年张某逛街时,某食品公司的广告牌从公司楼上坠落,导致张某头顶被砸,先后花去医疗费2127.2元并停工养伤五个月。张某与食品公司协商赔偿不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食品公司认为广告牌坠落是由于空中突起大风引起,自己已尽管理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张某认为食品公司广告牌坠落当然是由于食品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的,食品公司主观上有过错,理应赔偿。双方对于自己的上述陈述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简介:近年来医疗损害纠纷问题日益突出,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规定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方面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医疗损害鉴定方式方面规定了统一的司法鉴定方式,结束了原有的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并存的局面,这对于妥善处理医疗损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用“责任”保卫“权利”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研究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浅析
论《侵权责任法》的辩证思维
浅谈合同法的合同责任体系
经济法独立法律责任评判
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理念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的思考
产品范围比较研究——以产品责任法为视角
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视角
不作为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视角
论侵权责任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适用——从相撞的两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谈起
外部性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分析
论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法归责的唯一原则
论我国《统计法》中法律责任的合理化设定
深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变革——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