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和谐社会在法律上主要是社会各方权利的平衡,就劳动关系而言,是资本与劳动权利的平衡。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并呈现出经济性和社会性特点,预警或处理稍有不慎,简单的劳动争议与劳资纠纷都有可能演变为社会;中突,这种状况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协调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简介:职工刘某,1989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因企业全员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