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大数据洪流,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反应,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场商业革命,它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正以几何级数提升财富的积累.社会学家认为,大数据挖掘会伤害到人类对幸福的感知,电子信息无时无处不准确记录人们的行为轨迹,带给人们的是记忆的烦恼和不能被遗忘的担忧.法学家则形成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除传统的隐私保护外,互联网环境下人们更需要一种'不被打扰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经济的必然趋势,各国都在争夺数据资源,过多限制数据的利用会错失发展机会.我国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从基础设施安全角度出发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和跨境传输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在《民法典草案》中,曾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客体,放在了知识产权项下,之后一稿又将其删除,足见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确定性.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积极趋利的权利还是一种消极保守的权利,立法者也在摇摆不定.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的必然性及规范性,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重点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保护重点,探讨大数据时代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度立法.
简介:虽然我国传统的刑事侦查模式在侦查活动中仍在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模式因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面临诸多问题。大数据既促进了时代的发展,也改变了犯罪的方式,还推动了侦查模式的转型。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侦查模式,旨在针对已经发生或者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借助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大数据技术平台来查明犯罪事实或者预测犯罪,进而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数据驱动型侦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侦查人员应当从根本上转变侦查理念,建设综合的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数据资源的互通共享,明确犯罪信息收集、犯罪信息分析、犯罪信息验证以及犯罪趋势预测4个相互关联的运行机制。构建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还应注意规范大数据在侦查模式中的应用。
简介: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应对诉讼爆炸与化解矛盾的基层司法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法院片面追求高调解率且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率高的双高问题。按照波斯纳和解定理的经济学解释双高”源于法院促进调解合意与实现技术间存在的手段与目的悖论。其具体表现为:在解纷场景外部,采用提高诉讼费率来激励调解的方法,与“接近司法”诉权保障目标发生冲突;在解纷场景内部,法官在调解率绩效考核压力下采用强制调解技术,与保障当事人和解报价合意自由相抵牾。基于逾76万法院调解大数据进行的建模和拟合分析结果,化解法院调解悖论的司法改革路线,主要应落脚于将证据充分性纳入调解案件分流识别指标,并在调解时强化两造真实促进义务和法官释明义务,同时引入分阶段调解技术。而相关的法官调解绩效考核内容则应修正为针对“适宜调解”案件的调解率。
简介:欧洲一般数据保护规则为保障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数据,通过对领土原则和国籍原则在云计算和大数据背景下的再构建,赋予规则以广泛的适用范围。从国际法上的立法管辖权基础角度看,其表现出鲜明的数据本地化特征。规则不仅广泛规范域内数据处理,还严格限制数据向域外移送。欧盟数据本地化立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各国应如何应对,已经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云计算和大数据发达国家的美国,一方面通过与欧盟合作,确保数据能自由流通,同时又采取针对性立法,规定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就其全球范围的数据依法保存和披露。这一立法尽管局限于执法机关对数据的管控和利用,但却基于数据全球化的现实,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立法管辖权冲突也因此揭开了新的一幕。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并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大数据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技术途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研究大数据内涵及价值,立足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状况,创新审判管理,探索数据驱动审判决策,带动法院审判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在深入剖析大数据内涵和价值基础上,以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审判管理为研究对象,使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国内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审判管理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基于大数据时代要求,对信息化建设和审判管理的关系及转型升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审判管理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