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在新中国四十多年创民法运行中,一直将质权归仓于抵押权,所以,在担保法将债权确立为一种独立担保物权后的短短两年,有关质权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社会认知的心理基础和操作意识更显薄弱。作为动产质权动态运行的重要环节和债权人的权利效力表欢之一的转质虽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已基本成熟,但在中国民法界却是理论上少有介绍,实务中更鲜为人知。基此,笔者拟对动产质权中转质的立法取向及其操作适用的基本要件进行初步探讨,并期持法学界同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所谓转质,是指在质押关系有效设定之后,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明示承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简介:1995年7月10日,太仓市首例区际仲裁案胜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香港达华杰有限公司退还苏州凯密考气雾罐有限公司78万美元定金并偿付利息。苏州凯密考气雾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诉人’句是设立于太仓市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9月3日,申诉人与香港达华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诉人”)签订了总价500余万美元的《多功能气压罐生产线全套设备合同》引进气雾罐生产线成套设备,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诉人支付定金,被诉人向申诉人交付合同设备的全套工程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勺,随后再由申诉人开列货款信用证,被诉人交付设备、安装及双方对生产线进行验收等。合同对双方各项义务的履行期限,履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