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事争议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其实质是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利益冲突。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没有跟上、人事争议救济渠道狭窄、人事争议立法滞后、现行人事争议解决机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实践中大量的人事争议得不到较好解决或根本得不到解决,最终显性化为人事争议逐年上升。当前依然存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且范围过窄、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认识不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五层设置缺乏科学性、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太低、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未能有效衔接等问题。完善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机制,需要加强人事争议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人事争议的高层次立法并加大调解工作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简介:所谓单位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经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概念与一般犯罪概念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或者说是种与属的关系。犯罪概念是一般概念,是属概念,单位犯罪是特殊概念.是种概念。可以说,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一般概念,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不涉及犯罪主体的问题。因此,单位和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也于法有据.这一条的规定,应当是单位犯罪概念的基础。
简介:单位具有区别于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意志,但是单位的意志和行为又具有间接性。由于在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本身就应当具有犯罪的主观心态,因此,我们不能将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罪过全部都直接转嫁为单位的罪过,但是单位罪过的形成、实现又离不开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是整体性。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决定了单位犯罪意志的独立性和双重性。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有两种形式:(1)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员决定;(2)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作出决定。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就是单位工作人员的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与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相分离,又传达、贯彻、演变为单位工作人员的意志,得到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同、服从的过程。由于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形式不同,因此其实现机制也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