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共复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时,不需要消费者支付费用。如何补偿著作权人的利益,成为德国著作权法上的重要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通过1996年的BverfG1BvR1282/91一案,进一步确定了复印服务商的"设备给付义务"(Ger(a|¨)teverg(u|¨)tung)和"经营给付义务"(Betreiberverg(u|¨)tung)。复制服务商的补偿义务,还需要通过集体管理机制得以实现。以VGWORT为代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控制集体求偿的外部性与成本,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在公共复印环节中应被保护的著作财产权。
简介: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