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们把依法执政的实现形式概括为“合法性执政”与“合理性执政”两个方面的内容,两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合法性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合理性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必要补充与理论完善。鉴于“合法性执政”不足以全面完成依法执政这一时代课题,仅仅“依现有的法律执政”是不够的,所以我们认为“合理执政”的提出是必要的。“依完善的法律与制度执法”、“依党规、党纪执政”、依宪法与法律的原则精神执政等都是合理执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合理执政”的现实表现与价值体现。“合理执政”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在依法执政中的转化,“合理执政”体现了“差别对待”与普通民众对党的合理期待等,无疑,“合理执政”将对我国政党法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简介:为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制度,有效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等犯罪,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针对该程序有违刑事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不利于司法人权保障以及存在诉讼价值取向失衡等质疑,可以从该程序的性质与目的、功能和价值、诉讼规则契合性三个层面予以回应。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具有必要性,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得国际司法协助,也有利于被告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缺席审判程序的实施具有正当性,诉讼原则也存在适用例外,价值权衡下的“客体程序”同样能够体现司法公正。通过程序内与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体系的契合,以及程序外公众参与和审判公开制度的配合,缺席审判程序将日益完善。
简介:青海省某单位与广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单位院内一栋洗浴中心大楼,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若逾期交付,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完工.2012年12月6日,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3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按日按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