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初夏的一天,一位姓韩的当事人来到我家,请我做代理。原来韩氏兄弟俩在家乡承包了本村的一口小煤井“永新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生产,经他人介绍,并请示村委会同意,于1996年冬邀来了张某等人合伙,且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中除规定了利润分配等方法,还言明若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万元。就在韩、张签订协议的当天下午,另有刘某等四人又来到该矿,说是来寻找承包煤井。由于该煤并煤贮量较大,刘某等人见有利可图,便提出要韩氏兄弟废除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其违约金刘某他们自愿承担,并许愿给韩氏兄弟将利润分成比例提高等优惠条件。在经得张某同意,又请示村委会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等四人如愿和韩氏兄弟签
简介:我国60年立法走过的历程,跟整个国家的命运一样,可以分为两个30年、两个时期和两个三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30年,为改革开放前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走过了初步探索、初步发展和停滞挫折三个阶段。后30年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立法工作也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快速恢复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3年2月为深化充实阶段。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为完善形成阶段。总结新中国60年来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立法,主要成就是: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立法体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机制;基本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积累了一系列有益经验,包括:必须坚持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追求;必须坚持与改革开放相同步;必须坚持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必须注意选择恰当的立法策略。今后,我国的立法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从构建型立法向完善型立法转变;二是从速度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三是从以单项立法为主向以法典化立法为主转变;四是从较多使用授权立法向直接立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