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网约车日渐渗透我国客运市场,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价值,但也正在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与客运市场秩序。网约车衍生的业态冲突、安全隐患、保险真空等问题亟需国家规制。立法品质不高、行政执法粗暴、司法救济缺位是我国网约车规制的现况。为此,应汲取域外网约车规制的有益经验,推动我国网约车新政的改革。为促进网约车的深度发展,我国应当提升网约车立法的品质。在政企共治模式下,运管部门需积极创新规制措施,地方政府应依法推进探索式实验。司法权对网约车的规制有待强化,我国法院应对涉网约车诉讼作出及时、公正的裁判,以形成平衡客运规制目标与网约车创新发展的诉讼政策。建构合乎法治原则与互联网思维的网约车规制体系考验着我国立法者、执法者的智识,并由此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在互联网时代的现代化转型。
简介:牡丹江市龙江律师事务所经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了维护出租车权益律师服务处。该服务处服务范围如下:l、为委托人办理交通肇事的现场认定和调解,对侵权人进行索赔以及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代理参加诉讼;2、对被抢劫、盗窃车辆,根据具体情况帮助查找报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在破案后代理被害司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分子追回经济损失);3、为司机向行政机关的不合理收费、集资摊派及其他非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4、对违法扣车、扣证、罚款与有关部门交涉协调,协调不成代理提起行政诉讼;5、为司机咨询或代理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租赁、抵押和转让等有关民事法律事宜,对投保车辆免费代办理索赔业务(以
简介:本文结合不作为犯理论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阐释了与他人犯罪相关的出租车载乘行为性质认定的逻辑处理路径。形式四分说作为我国通说无法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给出实质的标准内容,因此需要引入实质义务根据说进行限缩。在'中立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方面,文章倾向基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双层次标准评价该行为能否与正犯行为共同评价,进而判断其是否成立帮助犯。出租车司机在正常的栽乘过程中,对于应归责于他人或乘客本人的风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当其载乘行为对他人犯罪有实质助益,并且确切知情正犯行为以及自己行为的助益作用时,可以成立其他犯罪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