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行为后果不确定,主观方面复杂等特征.在该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中,不能简单地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等同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划分.在当前的情况下,尚无必要统一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行车安全技术鉴定机构.
简介:企业合并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便利了企业实施单方涨价抑或共谋行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并会同时产生双重效应,此时单纯的许可/禁止合并都可能造成较高的错误成本。因此,合并救济制度为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一项协商缓和机制。'S-C-P'范式的发展奠定了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分类基础,既有救济措施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创新并变化,但仍然是围绕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展开的,而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实施问题。近年来,先行修正的安排、买家前置与皇冠宝石条款的约定以及资产分持条款的采用,此类配套保障措施使救济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并提高了案件审查效率。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和配套保障措施的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选择存在一个位阶顺序:前者原则性适用,而后者只能例外适用。
简介: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会出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脱管、漏管,违反禁止令或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收监时脱逃甚至反抗的情况。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强制权力,导致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推动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但面临的理论争议较大,立法难度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和困境,本文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强制措施的建议,以期对社区矫正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日本国会参议院2006年10月27日通过了日本政府提交的《反恐特别措施法》修正案。该法的适用期限将再延长一年。即从2006年11月1日起一年内.日本海上自卫队将继续为在印度洋活动的美国军舰等提供燃料及后勤保障服务。日本政府将于近期修改基于该法制定的“基本计划”,将日本海上自卫队一艘补给舰和一艘护卫舰的派遣时间延长至2007年5月1日。美国“9·11”事件后,日本国会于2001年10月通过了有效期为两年的《反恐特别措施法》,以支援美英等国攻打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依据此法首次在战时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成为日本战后防卫政策的一大转折。2003年10月和2005年10月,日本国会分别通过了将该法延长两年和一年的修正案。这已是日本第三次延长该法的适用期限。
简介:毒品问题的蔓延严重影响云南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成为云南实施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毒瘤。因此,须根据云南禁毒斗争的实际,实施"预防为主"战略,减少毒品需求;扩大"堵源截流"战场,遏制毒品流通;构建"戒毒新模式",降低毒品危害;加强"国际合作",减少毒品供应战略。围绕云南禁毒战略重点,开展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在政府设置独立的禁毒委员会;尽速修订《云南省禁毒条例》,完善地方性法规;尽快实现缅北地区的边境开放,加快沿边地方经济发展步伐;对缅北特区政府施加政治经济压力,减低毒品渗透压力;加快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体制转变,扎实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强西双版纳、普洱公安机关禁毒力量,强化专案侦查;在宁洱县设置固定公安边防检查站,实现双向查缉的禁毒措施,把握禁毒斗争主动权。
简介: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