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人候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不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只要求在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入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法院也不再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而是强化庭审功能,改过去的纠问式为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法院主要通过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所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明材料都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质证。作为证据主要来源的被告人、证入、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都将在庭审中亮相,受到控辩双方质证。上列人员的陈述、证言对于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上
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首先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提出的保留应当以我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为前提。不能简单地以《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作为中国的仲裁机构适用《公约》的依据。我国的仲裁机构倾向于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适用《公约》,这与我国的仲裁机构的"司法性"特点有关。间接适用《公约》符合仲裁的民间性和契约性,也符合我国的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影响了我国的仲裁机构间接适用《公约》,应当取消该项保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公约》,意味着把《公约》作为合同条款。在我国区际商业纠纷中也可以适用《公约》进行制裁。
简介: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正。我国法院对此类冲突规范的适用存在着说理不清、选择连结点的依据不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可以逐一、直接适用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对争议问题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认可其有效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考量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公共政策来选择应当适用的连结点,并在判决书中对选择连结点的理由做出说明,不能完全无条件地自由裁量;对于主客观连结点并列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根据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按照司法任务简单化的要求,优先根据客观连结点选择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