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缘起二、立宪主义语境下的公共预算:价值与功能三、作为宪法性法律的预算法:性质与原则四、走向预算法治:从完善宪法文本开始一、问题的缘起作为现代国家财政体制的核心,预算从根本上解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关系问题。尽管预算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堆货币价值数字,但隐藏在数字背后的实质,却事关国计民生的整体发展,是"国民对国家以预算方式表现的施政计划书进行监督及统制的重要手段"②。为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将预算纳入宪法之中,将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制度,并据此制定专门的预算法。我国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迄今已十余年。从其执行的实践看,特别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来看,预算法暴露的弊病日益凸显,其修订早被列
简介:学界对生命法学存在与否仍莫衷一是,不管是官方文件还是主流学术讨论,都尚未认同生命法的学科地位,与此同时,国外早已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而且美国还将其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中国生命法学科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其学科体系已然形成;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其发展反映了中国学科划分设置的诸多弊端与成见。生命法学契合了新兴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主题学科研究、问题意识研究的学科发展趋势,虽然不借助“自上而下”的设计之手,但却可以走出一条“自下而上”的生成之路。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