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非政府组织在现行国际法体系内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本文在规范主义视角下,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分析,认为其制度安排具有资格认证的标准性、咨商地位的区分性和可变性、活动的有责性三个特点。这种制度安排为合理构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个范本,即在授予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在具体规则上可参照联合国对非政府组织的体制安排,灵活谨慎地安排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