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基层法医检验实践中,血痕的ABO血型检验经常用到.但由于条件、水平所限,对检验方法及注意事项掌握不够,检验结果有时出现偏差甚至错误,直接影响办案.笔者结合本地法医检验失误实例,对造成失误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例1室外现场提取附着在衣物上的血痕,流出体外1天,当时最高气温33.8℃.血痕外观尚亮泽,未沾染异物.确定为人血后,即行凝集素测定.该检材与A型红细胞发生凝集,与B型红细胞未有凝集,对照显示良好,即判定为“B”型人血.后采用凝集原测定法(解离及吸收试验)进行复核,确定为“O”型人血.例2在野外发现嫌疑凶器,上面有可疑斑迹,证实为人血后,采用人的抗A抗B血清进行ABO血型检验,检出“AB”型血型物质,与死者“A”型不符.后经上级部门采用单克隆抗体复核,嫌疑凶器上仅检出“A”型人血,未检见“B”型血型物质.
简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代表某电梯公司与某市峰威集团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销售合同的约定.此部电梯应当由某电梯公司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个体安装队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签订了安装合同.合同上没有对安全防护责任进行约定,只是明确了由李某某方提供良好的现场环境和配套使用件,由周某某自带工具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前提下,周某某带领李某柱、王楠楠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同时,周某某将三人的临时宿舍设在施工工地的一个毛坯间里。2012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与两名工人酒后回到施工现场并再次饮酒.王楠楠在去上厕所时不慎由电梯口跌落至电梯井底.当场死亡。一、案件分歧本案中,王楠楠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否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李某某、周某某两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是被害人自己酒后失足,且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应当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而李某某作为某电梯公司的销售经理,不负责安装只是代为签订了安装合同,不是主要负责人,不构成此罪。理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本案的证据间存在矛盾,按照李某某的辩解,其与峰威集团以及周某某签订合同均是在某电梯公司总经理徐某的授意下代表公司完成的,虽然与周某某的合同上没有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