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莫晓芙(以下简称莫)。《中外法学》1989年第6期发表了袁红冰,徐友军的对话录,題目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认识"。你是否看了?李心鉴(以下简称李);看了。北大未名湖畔青年学人的漫谈,挺有意思。莫;他们谈了不少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还比较新,这就是刑诉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关系问题。李:说比较新,在国内确实.而在国外,很多年以前它就是一个倍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了。在日本,它关系到刑诉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现代特色等刑诉法学中最重大的问题。莫:有那么严重?我对这个问题在国内刑诉中的表现挺有兴趣,你能先谈谈它在日本是怎么回事吗?
简介:隐私侵权抗辩是合法侵犯个人隐私的正当理由,包括三项:信息已披露、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信息已披露意味着“再传播”原则上合法,但受“被遗忘权”的限制。公共事件关涉公共利益,公众有知情权;刑案记录构成公共事件,犯罪人原则上无匿名报道权利;采访自由、报道自由等言论自由合法触及隐私利益时亦应有度。公众人物私生活原则上应受保护,例外才不予保护,尤其是图像报道而非文字报道时应更为慎重。公众兴趣和公共利益均非抗辩,但后者是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两项抗辩的深层理由和衡量标准,公共利益(信息利益)与隐私利益在个案衡量时应考察信息主题、利害关系人公职身份和知名度、侵害方式、侵害领域等八项因素。
简介:近年来,美国法上的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值得反思。真实恶意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公务员和公众人物。该规则源自于普通法上的诽谤规则难于有效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制度背景,诞生于民权斗争日趋高涨的时代背景,因而被寄予了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重任”。但是,一方面,公众人物理论缺乏明晰的内涵与判断标准,难以将其与普通私人妥当地区分开;另一方面,真实恶意规则的用词并不精确,其既不能妥当地保护个体的名誉,也不能周延地保护新闻媒体,而对言论自由的过度保护在实际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当前我国并不存在类似的制度背景和时代背景,亦无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迫切诉求。既有的规范框架足以妥当解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引进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并无必要。
简介:审判中心制度的构建定位于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相关举措是在保持现行司法体制不变情形下展开的,这只是一种技术路径的改革。技术路径的改革由于缺乏系统环境的支持,往往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实践中的困难正印证了这一点。审判中心的本质是确立审判权威,而审判权威的树立仅靠审判环节难以实现,需要放在更大的司法体制系统视野下,在三机关职权关系上做出调整,即确立法院中心、树立法院权威,这是审判中心乃至审判权威得以实现的外在基础。未来审判中心或者审判权威的真正建立需要在对相关原则、制度加以修改完善基础上,围绕系统和技术双重路径立体化、复合式展开,方能真正实现审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