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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财政分权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地方财源建设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及其行为模式选择。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地方税权较为薄弱,且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明晰的财权与事权划分和规范的博弈平台。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得不到稳定保障,难以较好地承担提供本区域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的激励下,地方政府为获得必要的财力,一方面扩大了非税收入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渠道隐性负债,造成地方债压力剧增。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目前暂不宜放开地方发债权,而应优先明确事权,围绕“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来进行地方财源建设,进而推动科学财税体制与现代财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 标签: 地方财源 财政分权 非税收入 地方发债权
  • 简介:2009年12月3日至4日,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会议由广州市法学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承办。本次会议也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深化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活动的尝试,也可以称为第五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

  • 标签: 地方法制建设 法治进程 研讨会综述 专题 华南理工大学 学术研讨会
  • 简介:<正>苏州律元律师事务所前身为苏州市法律顾问处、苏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为苏州地区历史悠久的、有一定规模基础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55年。现拥有一支以中高级复合型专业律师为骨干的律师队伍,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51人,设吴江分所和8个业务部、办事处,与国务院台办、司法部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华海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港台地区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互惠委托关系。

  • 标签: 被收养人 送养人 咨询台 拍卖公司 养子 律师事务所
  • 简介:为了检查、了解法律系八六级学员的学习情况,决定抽查部分学员的作业。现将学号及其要答的问题公布如下。被抽查的学员,按指定课程的思考题做好作业(要在理解基础上做作业,不要照抄答案),于

  • 标签: 点将台 法律系
  • 简介:<正>何俊,高级律师,男,32岁,1987年7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律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具备证券律师、企业股份制改造律师、产权界定律师、市仲裁委仲裁员、市商品期货仲裁委仲裁员等专业资格,又经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和辩护律师高级培训

  • 标签: 咨询台 定作物 质量异议 加工承揽合同 钢材 合伙企业
  • 简介:<正>何俊,高级律师,男,32岁,1987年7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律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具备证券律师、企业股份制改造律师、产权界定律师、市仲裁委仲裁员、市商品期货仲裁委仲裁员等专业资格,又经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和辩护律师高级培训班培训,派赴美国国际律师事务所进修实习。兼任国务院台办、司法部“海促会”常务理事、省律协涉外业务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理事、市股份制经济研究会理事、市律师系列中评委委员等社会职务。参与编撰律师著作《最新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实务全书》(新华出版社版)、《中国社会主义

  • 标签: 咨询台 事实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 非法同居关系 夫妻名义同居 律师
  • 简介:<正>何俊,高级律师,男,32岁,1987年7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律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具备证券律师、企业股份制改造律师、产权界定律师、市仲裁委仲裁员、市商品期货仲裁委仲裁员等专业资格,又经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和辩护律师高级培训班培训,派赴美国国际律师事务所进修实习。兼任国务院台办司法部“海促会”常务理事、省律协涉外业务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理事、市股份

  • 标签: 咨询台 借据 出借人 股份合作企业 民间借贷 证券律师
  • 简介:一、《清代地方政府》简介及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必要性《清代地方政府》一书是瞿同祖老先生写的关于中国清朝时期地方政府如何运作、处理地方行政的一部巨著,原书是在1962年以英文写就的,同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1〕出版以后获得国外学术界尤其是汉学界的一致推崇。书中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为我们展示出清代地方的司法、税务、行政、杂务等是如何在各种人员的配合下发挥作用的。清朝存在了二百多年,其中历经康雍乾盛世,其存在时间之久,曾经之繁荣必然有赖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充分合理运作,其地方政府运行的逻辑必有值得现代人借鉴之处,地方制度之利弊,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 标签: 地方政府职能 清代 大学出版社 清朝时期 地方行政 合理运作
  • 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法学会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探讨在新形势下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问题,中国法学会于今年6月上旬在大连召开了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工作会议,广东省法学会会长王骏等同志出席了本次会议。

  • 标签: 地方法学会 中国 地方法制 法治
  • 简介:2006年9月13日至14日,中国法学会在沈阳召开“全国地方法学会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冀平代表中央政法委作了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罗镇副会长作了工作报告,刘常务副会长作了总结讲话,我省法学会副会长陈勇、柯元伟参加会议,陈勇副会长代表福建省法学会介绍了我省地方法学会建设工作经验。

  • 标签: 经验交流会 学会建设 地方法 沈阳 副会长 法学会
  • 简介:<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都是规范性文件,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省级以下(不含乡)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的工作是一种抽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 法律法规 人民政府 地方行政 立法工作
  • 简介:<正>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项新的工作,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和原则要求等等,很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则要求 法律效力
  • 简介: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 标签: 地方立法 宪法文本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决议
  • 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 标签: 地方立法权 法制基础 地方性法规草案 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 1982年宪法
  • 简介:地方立法应关注有关开发项目的环境与社会效益,并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在条文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通过借鉴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建立地方开发项目环境与社会效益评判指标,包括实体性指标和程序性指标,对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地方开发项目 环境和社会效益 地方立法
  • 简介: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网络的极其关键性的结点,成为地方参与中央决策,尤其是影响中央转移支付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亦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非法治化的表征。机构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制度和民主监督的新安排来取代中央的管理职能,即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整顿规范"驻京办现象"势必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 标签: 中央与地方关系 转移支付 地方参与中央决策
  • 简介: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体现地方特色、更加提高立法效益,是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我国地方立法在科学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地方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地方立法“抄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明显;地方立法技术滞后。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地方立法理念,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建立地方立法助理制度,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等。

  • 标签: 地方立法 科学化 立法质量
  • 简介:有效地立法监督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论述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对立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张完善我国中央对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应当实现从主动审查到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并存、以被动审查为主的转变,并在被动审查中采用审判程序或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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