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88年10月,某县颗粒炭厂与该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4000元(其中包括厂房一座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1989年7月,洪水冲毁该厂房及其他保险财产,对其他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已赔付,但对厂房损失41650元,县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其理由是:该企业保险的厂房,系企业向当地村民小组租赁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承租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投保方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不应付给厂房损失保险赔偿金。遂引起纠纷。
简介:我国能否解决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者认为为了解决好再就业问题,使再就业管理法制化,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简介:<正>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使各种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在这里,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然而据此规定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随时都有权提出新证据。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与我国诉讼证据理论的实事求是原则相吻合,与我国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目的相一致。但是,为了对新证据履行质证程序而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重复诉讼程序,拖延诉讼;甚至有的当事人搞突然袭击,设法拖延诉讼,致使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并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为此有必要总结借鉴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有关规定,建立举证期限制度。
简介: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影响最大的强制措施的超量适用、无变更适用乃至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原因在于未将相关强制措施的期限与办案期限作合理届分。本文着重从如何协调强制措施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冲突,正确合理使用强制措施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强制措施与办案期限的主要矛盾,并对解决这一矛盾提出了一些初步构想。
简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法定理由,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规定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等原因.实践中公安机关突破法律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形象,建议科学设定刑事拘留期限,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简介:刑法老师:本学期我在学习刑法时有一问题不明确,请予解答。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倘若依据第54条,认为上述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么,从刑期上看,其与第51条'剥夺政治
简介: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规定中止和中断玉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仅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并没有考虑到申请执行的期限中的情事变更,即没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中止和中断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一在民诉法中...
简介:<正>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部分受害人因伤势严重而致残,这就会出现误工和生活补助费期限相衔接的问题,因为误工费与生活补助费在赔偿性质和标准上有重大区别,所以界定两者的期限是正确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笔者就此谈谈几点看法。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简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使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从随时证据提出主义向适时证据提出主义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从举证期限制度的角度就适时证据提出主义对我国现行的诉讼基本框架进行界定,在目前的立法和诉讼实践当中已成为焦点问题。为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的有关基本模式,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研讨、论证,并且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简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时候应遵照法定期限进行审理的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审理期限是自立案次日开始到裁判文书送达之日截止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介:司法实践中,遇到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是否逮捕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法律和法规并未对此作出程序上的具体规定,而有关司法解释和规章也不明确,因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造成意见分岐。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不必逮捕。理由是:根据《刑法》
简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我国应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立法.
简介: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龙英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自货物装在船上之日起到货物卸下船舶之时止。”这种观点直接影响着我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与立法。如,我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
简介:保险自杀条款研究偶见一、自杀的概念自杀(Suieide),是当事人自己故意用某种暴力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是现代社会一种常见的病态现象。自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杀是指排除他杀以外的一切死亡形式,非他杀即为自杀;狭义的自杀是指故意有准备地结束自...
简介: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官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期限有待明确:一、应明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与人民检察院不一致时,请求抗诉的期限及提出抗诉的期限。该法第182条规定的抗诉请求权是建立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检察院同时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理想上,而实践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的时间往往在抗诉期限已过5至10天的时候,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周群峰认为: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简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出现多种规定,致使有些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存在模糊认识,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究竟有多长,《刑诉法》及联合司法解释规定很明确(一)根据《刑诉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四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于人身保险之各险别,不仅在立论基础上陷入了观念上的误区,而且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并非妥当。未来之改进方向,应跳出所谓“人身无价”之迷思,从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加以考量,以现代“损害/定额保险”之二元论为依归重构保险合同之体系,将保险代位的规范范围定位于“损害补偿保险”。就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规范而言,切忌从现行《保险法》第68条之“形式的法条规范”而为断言,应具体区分其给付基础在实质上究属损害保险抑或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以符合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之法理。
这笔保险金能否给付
制定失业保险法使再就业管理法制化
无期限债权的保护期限研究
民事举证期限问题研究
浅议公诉案件强制措施期限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及解决构想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问题论略
如何理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规定中止和中断
界定致残受害人的误工与致残期限之我见
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程序的理性设计与举证期限制度的界定
根据地时期诉讼中的审理期限研究
谈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逮捕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保险自杀条款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期限有待明确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具备两个要件
解释多多 审限几何——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究竟有多长
“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质疑——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