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1950年12月1日,韩国制定了《韩国地籍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有效地进行土地管理和保护土地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韩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与变化.韩国又不失时机地对其地籍法作了多次修订:1961年12月8日第029号法律修正,1975年12月31日第2801号法律修正,1986年5月8日第3801法律修正,1990年12月对日第4273号法律修正。现行的韩国地籍法共10章58条.实施于1991年1月1日。本文拟对1990年12月31日第4273号法律修正后的《韩国地籍法》作一些概述.以期有助于我国地籍法的立法进程与地籍法的科学实用性更加退进现实。一
简介:<正>党的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市场因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措施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垄断组织及其垄断行为,即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值得规制的严重问题。如何通过反垄断立法,禁止垄断,保护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已经摆在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上。除了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外,还要认真研究世界各国不同制度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反垄断法是大多数国家确立市场规则、调整市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通常被视为“经济宪法”。为了加速我国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制定好反垄断法,我们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在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中有典型和代表性的美、德、日三国,做一粗略的分析比较研究。
简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面对着地方金融的迅速发展,常会出现监管缺位或力度不足等问题.从中央与地方关系角度看,必须既确保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又要发挥各地在金融领域主观能动性.虽然地方金融监管权尚不具备法律依据,但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其权力性质的讨论已是必然.地方金融监管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是政府行政性分权的延续和补充,不能脱离中央对金融事务的统一监管而单独存在,具有一定从属性.因此,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载体,监管权之重点在于联系、配合并协调中央在地方的监管工作.本文将引入财税领域的分权理论,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属性及边界进行论证.
简介: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⑥”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①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