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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梳理了西方国家监管发展的脉络,将其分为"前现代监管",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中心的"政府监管"和政府与其它社会组织协同共治的"监管治理"三个阶段,并重点分析了政府监管与其它非政府监管形式互相构建,推动监管治理发展的动因。理解监管治理在西方国家形成的过程有助于我们确立监管治理的理念,认清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互相促进的关系,为建设我国监管治理体系提供借鉴。

  • 标签: 监管治理 市场监管 协同监管
  • 简介:市场监管的正当性源自市场运行存在内生性缺陷及其安全风险并需要外力矫正,在法治理念指导下,市场监管的本质是一种法律监管,而不是权力监管。尽管市场监管法可能含有具有行政法属性的法律规范,但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结构利益关系,这些规范不能改变其秩序性规则的整体性质。

  • 标签: 法律监管 权力监管 市场监管法 定性
  • 简介: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呼声空前高涨,监管当局试图修正监管规则,以适应最新的金融产品结构和业务的变化。但是,影子银行凭借其创新性、自由化、复杂化,开创了一条“创新一监管制止一再创新”的监管套利模式,而政府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为提高影子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需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市场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方监管的缺陷,即逐步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体系中运用市场约束,以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最佳配合。

  • 标签: 影子银行 金融监管 市场约束
  • 简介:目前人们对法院介入证券市场意义的认识,大都还停留在它能够使受害的投资者获得经济补偿上,对它所具有的证券监管方面的意义,认识得还不很充分。我们认为当前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存在较为严重失灵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纯行政监管”模式中引入法院监管,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并对法院介入证券监管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

  • 标签: 法院 证券 监管
  • 简介:卖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价格、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的同时,也容易被滥用成为操纵市场、驱使股价下跌的工具,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美国作为卖空监管的旗帜国家,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变化。美国在危机前后针对卖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通过对其主要措施和制度的反思和评估,可以发现,限制或禁止卖空以及提价规则的实际效果有限,而断路器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监管卖空有重要的作用。鉴于我国的融券卖空交易刚刚推出、从理论到制度都尚有诸多不足的现状,建议树立正确的卖空理念,对提价规则进行本土化检验,设立断路器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应对随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 标签: 卖空监管 金融危机 提价规则 断路器规则 信息披露
  • 简介:日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14年来,这部法律有效保障了中国立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它的进一步完善,也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更有力保障。

  • 标签: 立法法 法治体系 法治国家 修正案草案 人大立法 法律规范体系
  • 简介:<正>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实践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都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金融监管是各国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进入90年代,震动全球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1991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1995年),令人触目惊心,加强金融监管及其立法,促进金融业健全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 标签: 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法 中国经济法 金融业 监管机关
  • 简介:政府采购可以实现节约财政支出,调节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等功能,政府采购行为应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并应接受监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存在很多缺陷,应当予以完善。只有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才能防止权力寻租,才能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因此,应从政府采购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监管的统一立法原则、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的角度,构建起一种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 标签: 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监管主体 监管对象 监管方式
  • 简介:电子支付市场宜同时采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明确监管目标为竞争、创新、经营稳健及服务使用者,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和分类监管为三个最值得坚持的原则。保留备付金专户存储要求,取消比例要求及商业银行协作监督,允许用信托、保单或担保取代专户存放。允许运用备付金进行"投资",通过信托形式将收益分配给支付机构,并逐步扩大投资范围。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修正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业务",并通过个案审批方式逐步扩大业务范围,甚至允许有限制地发放贷款。

  • 标签: 电子支付 监管模式 监管目标 监管原则 监管措施
  • 简介: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电子监管网"和"绿坝软件"事件成了体现《反垄断法》与特定领域政府监管行为之间冲突的重要个案。具有垄断性质的政府监管行为可以分为监管方式的选择(如选择授予垄断权的监管措施)、选择垄断权授予的方式和授权后的持续监管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受其审查。"电子监管网"和"绿坝软件"事件提供了可供分析的实例。

  • 标签: 反垄断法 政府监管 审查
  • 简介:李清海,1953年5月生,高中文化,澄城县吊庄镇咸和村人,1983年任村主任,连续二届,1989年创办企业,2009年2月任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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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黄小康、巫永发和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刘万俊认为:由于被监管人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相对封闭的环境,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劳动报酬、劳动改造和休息权、受教育权和刑罚变更执行权等合法权利容易被侵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管人人权,是检察工作需要面对的紧迫问题。一、要加强检察监督,提高监管单位和民警履行护权责任意识。二、要提高监管民警执法能力,推动被监管人人权保障工作。三、要健全监督机制,有效发现侵犯被监管人人权的行为。

  • 标签: 人权保障 检察监督 监管人 人民检察院 监管民警 人身安全
  • 简介:证券监管法律,是调整证券监管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对证券监管过程申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监管法乃至证券法都是商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本文试图通过对证券监管法律的性质追行全面分析,从证券监管法律的性质、体现的本位精神以及渊源或范围等方面展开讨论,试图解决一些理论方面的困惑。明确基本的概念,形成相应的观点。

  • 标签: 证券监管法律 法的性质 法的本位 法的渊源
  • 简介:<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付诸实施。这是我国刑事立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为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新刑法对监狱人民警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治处刑更加明确严厉。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能否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新的刑法体现依法治监、从严治警、

  • 标签: 新刑法 有期徒刑 监狱人民警察 原刑法 监管工作 法律保障
  • 简介:基于历史传统和经济政策的不同,各国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交易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基本可以分为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随着二十世纪后期混业经营的发展,传统的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受到了挑战。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市场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一些国家不断完善立法,逐步加强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总体而言,全球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加强功能监管和集中统一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强化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

  • 标签: 金融商品交易 监管体制 监管合作与协调 自律监管
  •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

  • 标签: “穿透式”监管 类型化 合理边界
  • 简介: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立法缺陷:罪状的描述不够严谨、立案标准过高、刑罚设置不合理,建议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罪状的描述、降低立案标准、合理设置刑罚。

  • 标签: 食品监管 渎职罪立法
  • 简介:个人数据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信息化社会发展的-种基础资源和构成要素.而国内外不断发生的关于个人数据争议的案件促使个人数据立法制度也产生了相应变化.首先,个人数据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需要准确划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与个人隐私的范围,并按个人数据敏感度分类保护.其次,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原则不断完善,以往个人数据收集的限制转为使用流通上的严格监管,质量保证也成为个人数据收集处理的重要原则.最后,还需要建立从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到跨境流通完整监管体系,并结合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 标签: 个人数据 收集处理 数据流通 高效监管
  • 简介: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均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对市场准入限定了一定的标准,我国也是如此。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应当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应当是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中的外国合资者应当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这些准入条件有利于提高外资银行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存款者的风险。

  • 标签: 总资产 外资银行监管 设立 美元 年末 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