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什么是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呢?几年来的经济改革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一些经济学家也对此作了阐述。笔者想引用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在今年《军旗》杂志第18期上一篇文章的一段话作为本文探讨的引子。他说:“从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全社会公有制,也已经不是长期以来公认的界限分明的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从中央、地方(省、市、县)到乡镇,有许多层次并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的
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简介:编按:1996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楼,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举办了《当代中国治理犯罪研讨会》,雷洁琼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领局长罗辑等中央政法机关负责财志以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界许多著名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雷老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中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在组织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宣传普及方面,做了大最细致的、深入的工作,充分发挥了犯罪学理沦研究的作用。与会其它领导同志及专家学者均就如何打击,预防,改造犯罪作了有益的探讨,现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副会会长阴家宝教授在会上的发言予以发表,读者。一严峻的犯罪现实,迫切要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