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8 个结果
  • 简介: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是许多发达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立法比较滞后,这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管理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标签: 中国 政府采购 法律体系 物有所值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开原则
  • 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

  • 标签: 政府采购法 采购主体 确定标准 国有企业
  • 简介:政府采购可以实现节约财政支出,调节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等功能,政府采购行为应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并应接受监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存在很多缺陷,应当予以完善。只有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才能防止权力寻租,才能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因此,应从政府采购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监管的统一立法原则、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的角度,构建起一种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 标签: 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监管主体 监管对象 监管方式
  • 简介:符合采购资金来源公共性标准、非竞争性标准和企业经营项目的公共利益性标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既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不能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就是行政合同。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如违约,我们应当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但也要适当限制政府的责任范围。通过规定政府采购机关的注意义务、合理说明义务和对政府的忠实义务等,使政府采购机构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时做出合理的说明,并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以此保护政府采购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 标签: 政府采购 主体 政府违约责任 相对人保护 政府采购合同
  • 简介:政府采购法制勃兴于新公共管理语境条件下,是政府公共政策化的必然要求,作为这种要求结果的政府采购法制反过来又具有极强的公共政策功能.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是化解管理危机的现实途径;政府采购是走出信用危机的有效方法;政府采购是摆脱财政危机的强力措施.

  • 标签: 政府采购法 公共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危机 中国 政府职能
  • 简介:在政府采购阶段。由于常常以采购方的单方行为为主导。因而易导致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因此规制在政府采购阶段受到歧视待遇、并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阶段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初步构建了政府采购阶段的救济制度,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因此加强对WTOX《政府采购协定》的救济制度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 标签: 政府采购 救济制度 供应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