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市场经济为各主要国家所采用,通讯、运输和信息等革命性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战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等,是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条件。它是国际社会相互依赖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的表现形式,具体体现在各国经济上的高度相互依赖、国际组织间合作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急遽增加等方面。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规范,这些国际规范对列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具直接作用,其进入内国法具有高层次、具体化、强制性的特点。这从世贸组织的实践可窥一斑。国际规范以强制性的拘束力进入内国法,从而导致列国的法律规范、执法原则和标准以及法律价值等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的持续发展又势必导致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制度逐步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即全球法治化。
简介: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为世界瞩目,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带一路"推进过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选择法治化发展道路、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应遵循平等互利、规则导向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着眼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领域:一方面,融合现代国际法、吸纳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创新现有国际经贸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借鉴各国先进法律经验,不断改进并完善我国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不可或缺,应本着平等协商、谈判解决争端、坚持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构建一套多层次、立体化、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相结合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稳定性、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为新世纪的全球经济治理树立典范。
简介: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财政预算的法治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要真正充分实现财政预算的法治化,就必须准确把握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预算法具有经济法与宪法的双重法律属性,两方面的属性统一于当前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充分认识并把握预算法的这种双重法律属性,对于科学构建预算法理论体系、合理安排我国预算法中的相关制度、妥善解决预算法实际运行中的各种实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财政预算法治化就是要分别在宪法层面和经济法层面加强财政预算法律制度完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宪法和经济法的框架体系之内,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预算法治化路径,应当是我国今后财政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
简介: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诉访分离、依法治访的改革局面正在逐步形成,涉法涉诉信访初步呈现出“弃访转法”的良好态势,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不容否认,现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制度仍存在不科学性、不完整性和不对称性。为此。必须增强和深化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治化认识,要坚持法治导向,不断增强司法属性,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能力,既要在治标上对已经引起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矛盾得到彻底化解,又要认真分析原因、把握规律,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推进治本工作。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同时,还亟需加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律完善。
简介:近年来,"一核多元"治理模式被视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成果,但实质上这种新治理模式只是传统全能型治理的延伸和升级,以此为基础的社区治理法治化,只会产生一种"翻新"的威权主义治理。在社会系统论视角下,社区多元民主治理的动力来自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这种分化的不足或者负外部性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公共性问题。社区社会公共性的发育,不仅需要多元民主治理结构的形成,而且还需要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多元民主治理结构的形成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都需要社区社会公共性来支撑。社区治理法治化既是多元民主治理结构形成的重要机制,也是社区社会公共性发育的重要支柱。简言之,多元治理结构、社会公共性和治理法治化共同构成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驾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