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必要路径。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刑罚执行、变更中存在的种种不当行为,反映出监所检察权在配置和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监所检察权亟待强化。对监所检察权法律定位理解上的偏差是导致监所检察职能相对弱化的原因,尽管监所检察表现出若干行政行为的属性,但监所检察权的本质只能是诉讼监督权,而非行政检察权。科学、合理的监所检察权配置是监所检察权有效行使的基础和保障,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监所检察权在权力配置上不甚完善,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制约着监所检察权的正常行使,影响了监所检察权运行的效果。针对监所检察配置和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探究监所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合理路径,尽快改变当前监所检察权被弱化、虚置的现状。
简介:所谓激励,简单地说,是指激发和鼓励。而机制的含义,似乎就复杂得多。机制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本属于工程技术学的术语。后来,机制一词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有人认为机制此时主要侧重于描述事物运行的活动状态。那么,所谓激励机制,就是指各种激发和鼓励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的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相应地,检察机关的激励机制则是指能够激发和鼓励检察官奋发进取和各种要素间的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产生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效应。一、激励机制的作用(一)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检察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要求检察官对此保持一种持久的热情,仅靠一种道德上的奉献精神是远远不够的。大思想家卢梭或许已给了我们启示。卢梭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类活动的唯一动力。而幸福最简单的含义就是生存的需求,也就是说,只有人类在完成一种社会活动后,能够感受到该活动所带来的满足自身生存的利益,才能激发起对该活动的热情。试想,一个人发现他的劳动成果越为他所需要反而越不会得到的时候,谁肯从事艰苦的劳动呢?激励机制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检察官完成各项工作后,赋予其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这样,检察官自然就会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