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来说,审计风险由三部分组成,即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固有风险是被审计单位自身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中存在错弊的可能性。可见,固有风险的产生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业务性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品德等,固有风险与审计人员的工作无关。审计人员无法通过自己的工作来降低固有风险,审计人员只能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分析和判断固有风险水平;控制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其存在的固有风险不能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加以防范、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控制风险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水平有关。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差错和舞弊。结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要的缺陷或不能有效地工作,那么差错和舞弊就会进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系统,由此产生了控制风险。
简介:新《会计法》突出了会计约束与会计监督的制衡作用,阐释了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经济行为的管理与约束的必要性.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应符合四项要求:一是记账人员与审批、经办、保管人员职权分离并相互制约;二是明确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三是明确财产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四是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这就为遏止当前经济活动中多种错弊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新《会计法》所指的内部监督制度,习惯上也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证业务活动有效地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