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公司简介淮南市房屋建设公司于1984年5月组建,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省房地产30强,资信AAA。1997年8月公司改制挂牌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一年来,在上级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广大职工的奉献拼搏,取得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为淮南市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相继开发了朝阳、柏园、前锋、龙湖、钟郢、东苑、沁园等生活小区和其他生活片区,完成开发工作量4.88亿元,开发房屋面积134万平方米,实现销售4.8亿元,利税6,0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十分关心注重社会公益事业,无偿提供市政配套设施580余万元,为教育事业投资460余万元,向社会提供各种捐助86余万元,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硕果累累,先后多次获得“淮南市先迸单位”、“全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百家最佳优质服务单位”等荣誉称号,1997年初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2000年4月,荣获省“文明单位标兵”。2001年12月,公司被国家工商局公布为全国首批50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我省房地产企业中是唯一的一家。
简介: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文主要讨论有限合伙人合规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