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发生变化的,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主要由国家财政提供资金支持,银行只是扮演结算的角色,80年代中期,实行了银行对企业资金供给的“拨改贷”,银行贷款成为企业资金(不仅是短期资金,而且包括中长期的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基本上停止了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的直接注入,此后,外资的逐年增多的进入和企业自筹资金的增加,使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初步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但银行作为融资主渠道的格局没有改变,这种融资结构合乎逻辑地导致了企业负债率的上升,高负债意味着企业要向银行支付更多的利息,低效益下的高负债将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在一些地方,银行有钱也有贷款额度,由于企业负债率过高,经营风险过大,不愿向企业放贷,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银行吸收存款后承受着还本付息的压力而难以将款贷出,企业资金紧张却拿不到资金,这表明现有的以银行为主渠道的融资体制已经陷入危机。
简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保险领域纳入调整范围,其意义深远。在具体制度上,新《消保法》对经营者对于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做了修改。它细化了保险人提示义务的范围,并对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有所启发。网购保险可考虑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而言,可以建立适用于保险(金融)领域的“冷静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