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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数额犯是指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数额评价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将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一类犯罪形态。目前我国犯罪数额的规定方式分为确定型和概括型两种,但这两种规定方式存在僵硬性、滞后性、失调性、不稳定性以及解释权限、解释效力等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可考虑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选取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这种能够衡量经济水平的指标来作为犯罪数额设定的参照标准。

  • 标签: 数额犯 犯罪数额 确定型 概括型
  • 简介:马克思的历史概念是唯物史观的核心概念,关系性是这一概念的根本规定.作为马克思历史认识论的主要对象,它产生于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且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 标签: 马克思 历史概念 关系性
  • 简介:在立法措辞层面,宪法规定权利的方式有防范式和赋予式两种,这两种模式都能够起到保障宪法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功用,因而无优劣之分。具体到宪法权利的列举层面,宪法权利规定模式有单纯列举式、列举加概括式以及指引式三种。因为列举加概括式不仅能克服单纯列举式的局限,又能保障宪法的权威,所以在这三种规定模式中更优。但是对于列举加概括式下未列举权利的保护,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只有当其达到与具体列举权利程度相当时,此种未列举权利才能得到宪法保护,以避免权利泛化情况的发生,从而实现宪法权威的保障与公众权利有效保护的共赢。

  • 标签: 宪法权利 规定模式 未列举权利
  • 简介:从人之存在与发展的维度看,学术自由根源于人的个体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矛盾;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维度看。学术自由根源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学术独立发展的客观要求的矛盾:从政治存在与发展的维度来看.学术自由根源于政治主体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学术独立发展的客观要求的矛盾。学术自由的基本规定是:从学术自由的理论发展与现实实践来看.学术自由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创造知识的个体主体及由此构成的团体主体:学术自由表征着人类认识能力与理性能力的自由扩展;学术自由主要遵循求真原则与理性原则;学术自由主要解决主体的认识与理性不受限制地接近客观存在的自由问题。

  • 标签: 学术自由 产生根源 基本规定
  • 简介:随着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当代法学界对于诉讼中程序与实体的关注逐渐升温。传统诉讼观念“重实体轻程序”开始受到批判。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的在立法层面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代表的一系列保障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为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涵及外延,准确而全面地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的规定进行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

  • 标签: 证据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 刑讯逼供
  • 简介:<正>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教电[2002]350号)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标签: 民办教育 暂行规定 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教育机构 专修学院
  • 简介:表达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表达自由相邻接的一个问题即是表达自由权的界限问题.在保障该权利的过程中对其边界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基于此,本文拟从表达自由权的概念出发,从该权利性质、功能的角度来探讨表达自由与公共利益、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并试图结合我国实际、在参照美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晰表达自由权的界限。

  • 标签: 表达自由权 权利的相互性 权利边界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现实中多有涉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诉讼。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对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效力有否的争议,主要在对异议股东的效力、规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效力、规定对外转让股权需所有股东(董事会)一致同意的效力、强制转让离职股东股权规定的效力等方面,认为对公司初始章程作的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效力判断应重在合法性,对公司章程修正案作的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效力判断时,除审查规定合法性外,还应审查规定合理性、正当性。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权转让 效力
  • 简介:教师[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 标签: 企业实践 印发职业 学校教师
  • 简介:教职成[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标签: 印发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 实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