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是否有新的规定?答:没有。基本条件还是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问:近年来,有些文件出现了“离休人员”的称谓,怎么理解?答:“离休人员”与“离休干部”,从主体上讲是同一含义。首先,必须符合离休条件,即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的规定。其次在国发〔1982〕62号文件之后,有关职能部门还作了一些相应的补充规定。例如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又如,劳人老〔1983〕34号文件对原是干部现在是工人的作出了“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的规定:“(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简介:(空军南京挹江门干休所卫生所210003)摘要目的通过对干休所离休干部主要疾病谱及死因的调查分析,为做好离休干部的预防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对2010年4月健在的636名离休干部,计算疾病患病率及构成比例,并进行排序;对已去世的136名离休干部作主要死因分析。结果患病率在前十位的依次为冠心病、原发性高血压病、脑血管病、高脂血症、2型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胆囊炎胆石症、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前列腺增生症;主要死因依次为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肺部感染、脑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结论加强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的防治应作为离休干部预防保健工作的重点。
简介: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