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刑民交叉案件一直以来都属疑难案件。其中尤其以合同诈骗罪与其合同效力问题尤为突出,复杂。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多以讨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的适用问题展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不断开放,经济持续增长,实务领域注重民事权益更显具有实体,程序的合理性。合同诈骗罪中民事部分应当交由民法调整,以期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合法权益。
简介:摘要:通过对近年来的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并结合以往学者对此的实证分析,发现对于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裁判进路主要有规范属性分析进路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对于规范属性分析进路来说,如何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目前难以形成共识,使得该进路在适用时受阻;另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明显弱化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对于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的司法裁判进路,理应回归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本身,将《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其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但不能寄予简单的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属性分析来进行效力认定。
简介:摘要:影响市政道路施工交通建设工程的各种因素都是涉及方方面面的。通过市政道路梁工程的影响因素以及预算中控制道市政道路梁工程造价的措施和方案做了深入的研究,再根据其工程的特点,从各个细节出发,全面、严谨、认真地仔细考虑各种相关造价影响的因素,及时修复和纠正其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缺陷,预算中的造价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自身应有的功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一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其他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对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控制于提高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与其经济效益的重大作用,并针对当前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加强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完成以及结算等各个环节的造价管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政道路工程的造价,提高其经济效益,促进我国高速公市政道路梁建筑工程快速推进。
简介:摘要:对赌协议集中体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公司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博弈。首先,对赌协议本身系回应投资具有的极端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等风险而产生,既解决公司的融资难题,又能督促、激励公司创始人妥善经营,实现双赢。其次,表面看似公司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公司的创始人是基于理性的商业判断,自愿、真实地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接受对赌协议,即使后来的商业经营中公司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倒闭,那也是公司创始人必须承受的商业风险。最后、即使对赌协议存在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可使公司利用来进行欺诈性转移、导致公司资产不明晰、不稳定等弊端,这些弊端最终落脚于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即使存在这些弊端,也可以通过分期出资、强制信息披露等机制去防控。因此,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是对赌协议应当有效。应当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区分开来。一方面,对赌协议应当有效;另一方面,在承认对赌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对赌协议的履行问题应当回到个案,接受资本维持原则的考验。如果对赌协议的履行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清偿能力,司法有必要进行对投资者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加以平衡,对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进行相应力度的调整。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化,码头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码头桩基作为我国码头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建筑行业发展的影响下,码头桩基类型也变得越发多元,但在具体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却会受到安排以及波浪和船舶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问题,这会影响到我国码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转。故此,本文基于码头桩基类型和相关问题研究,首先利用文献资料法和定性研究法简单分析了常用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基、PHC管桩以及混凝土大管桩等常见的桩基类型,分别从地质状况、桩基特性、码头结构以及承载力三个方面分析了码头桩基选择必须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在文中针对岸坡、船舶、船舶和回填土对于码头桩基使用带来的各种问题,以灌注桩为例,从何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准备阶段、钻孔阶段、钢筋笼制作混凝土浇筑和检测等多个环节中提出了码头桩基应用的具体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