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人民检察院内设业务部门一般根据工作性质命名,唯有“监所”检察部门以工作场所命名,直观的反映检察机关对刑罚、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场所的监督。但随着劳教废止,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监所检察部门诸多新职责、新任务,如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监督等,已然超出了看守所的工作场所限制。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面临新的变革,工作负荷必然上升,监督工作过于繁琐,监督主体无法落实,缺乏监督保障等问题随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