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文章结合海外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以及项目融资的担保人和担保种类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如何构造严谨的担保体系,提高项目的信用等级,是项目融资的重要内容。本文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以及融资担保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进而为项目融资提供理论支持,可供参考。
简介:工程担保虽然备受关注.政府也是大力推行,但终因种种原因而缓缓前行。
简介:摘要:通过对近年来的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并结合以往学者对此的实证分析,发现对于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裁判进路主要有规范属性分析进路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对于规范属性分析进路来说,如何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目前难以形成共识,使得该进路在适用时受阻;另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明显弱化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对于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的司法裁判进路,理应回归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本身,将《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其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但不能寄予简单的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属性分析来进行效力认定。
简介:摘要:现有的担保制度无法满足人民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于是市场主体通过设定类型多样的担保方式来丰富债权的实现途径,形成了许多法律上未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类型。《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交易的相关立法较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许多改变
简介:摘要 : 担保物权制度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中心环节。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一定条件成就时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通过何种途径实现,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关系着担保双方的利益和担保交易秩序。担保物权能否快捷、低成本地实现,决定着担保物权制度的效用。所以,实现程序设计的不合理会增加担保交易的成本,使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