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一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简介:十月革命之后,苏俄为应对复杂纷纭的国内和国外威胁,巩固新生政权,维护农民利益,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列宁领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了细致的探索,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构建方面也做了有效的实践;然而,发生在同时代的中国,随着内战的爆发,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央的指示下,刘少奇、朱德、任弼时等同志紧急召开西柏坡土地会议,进行了浩浩荡荡的土地改革,制定了土地纲领,允许土地典当、转让、出租等,成立了贫农会、基层人民法院等机构,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和物资基础。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发生的背景和内容上具有共性,而且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推动了农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对当今解放农村生产力,加快土地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为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因此,值得我们去研究。
简介:1949年7月,宜昌县解放后,中共宜昌县委、宜昌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委的指示,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清匪反霸和减租减息,并建立了农村基层政权,培养了一批农民积极分子,为顺利进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成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同年8月,中共湖北省委提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区,秋后即应实行土地改革,并争取在两年内完成”的要求。10月,宜昌县委从本县实际出发,作出了分两批进行土地改革的实施方案,即第一批为分乡、小溪塔、龙泉、鸦鹊岭、土门垭五个区,从10月开始,1951年6月结束;第二批为雾渡河、太平溪、莲沱、桥边、三斗坪五个区,从1951年6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