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笔者对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法律性质做如下分析:1.参加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所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各类高等学校;2.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3.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可以引起被评学校权利义务的改变;4.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对象是具体、特定的;得出的结论是一次适用的;根据结论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具体的。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从本质上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责中,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监督,并依据一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