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田野调查,亦即研究者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亲历和反思,可以发现审判裁量的话语空间充满矛盾冲突,既有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主张和复数立论,又有法官对道德说教与法言法语的混杂使用。法官往往相信自己是公正的,但其对正义的理解是一种“半洞察”可能有失偏颇却不自知。究其根源,在于反思不足;而反思不足的原因,一是法官能力素养不足,二是商谈议论不够。法官一定意义上不乏商谈议论的机会,但潜在的议论规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导向的,不论是面对诉状时法官内心的、还是合议时法官之间的、或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议论,都还缺乏真正被实践的程序公正与科学论证。总之,司法裁量客观公正之可能性前提在于商谈与议论,但其前提之前提乃法律议论场域的良性建构。在这点上,国家司法改革也当有所重视。
简介:审判性工作可以按其功能划分为审判裁断性工作及审判事务性工作。其中,审判事务性工作可进一步细化为司法技术性事务和纯事务性工作。从民事案件审判流程来看,可细分为送达(阅卷)、诉中保全、调解、庭前准备、庭审、合议定案、裁判文书拟定与制作、卷宗归档等节点。因此,本文根据各个节点所需用时,在固定工作时间、固定个案耗时的基础上,通过数据运算测算得出司法改革后民事法官合理案件工作量为210件。基于合理的审判裁判性工作量的计算,按照民事员额法官数额=年均民事案件量÷审判裁断性工作量公式测算出民事员额法官值。但要达至审判质效上的'帕累托效率',就应当以合理分工、提升辅助人员数量作为基本要件。
简介: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在主持和推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掌控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能力之一。当前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庭审虚化,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而这与作为庭审主持者和裁判者的法官有着莫大的关系,部分法官受旧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一方面忽视庭审的作用,消极审理,另一方面缺乏客观中立的思想,对待控辩双方厚此薄彼。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在程序上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为法官减负,在观念上让法官树立控辩平等思想,同时通过改革庭审规则和扩大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来保护和调动法官审案积极性,此外,法官自身还需要庭前做好准备、庭后做好裁判文书说理等工作。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的经验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规范该制度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对于国家、社会公众、当事人和法院具有不同的功能,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强化效率价值和参与价值。相关司法解释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在制度结构上实现了公开对象的二元化,公开平台的统一化和公开内容的实质化。这项崭新的制度具有十分光明的适用前景,但在审判流程标准化、网上公开的业务流程、当事人异议机制等具体的制度建设上也不乏进步空间。通过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的理解、支持,当能形成积聚中国司法智慧的东方经验。
简介:仅仅把"以审判为中心"解读为"以庭审为中心"和"以一审为中心"是一种片面解读。这种解读不符合大陆法及我国的司法传统和诉讼模式,其观点建立在三个错误的理论预设之上,且自身存在逻辑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应解读为以"审判权"为中心,其内容包括:在审判权与司法系统外部权力的关系上,要建立审判权抵御外部权力干预的机制;在审判权与其他诉讼权力的关系上,要构建新型的侦审关系、控审关系和审辩关系;在法院内部,应当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并在法官的录用、任命、晋升、惩戒等方面进行独立于行政权的人事制度改革;在审判庭内部的运行机制上,应当重构支持审判权运行的三大言词证据规则。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大体勾勒出该程序的适用要件和具体规则,体现了我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决心,并为境外违法资产的追回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公布的法条内容呈现出立法目的混同、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不足、程序设置相对粗疏化的特征。从更好地契合立法初衷的角度,在程序启动方面宜采用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基本类型,以厘清缺席审判程序构建的多元价值。在实践适用方面,赋予被告人程序异议权等救济权,司法机关也应审慎对待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严格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使权力,以避免因被告人缺席而对案件裁判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