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何发挥参与、推动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作用,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当下,有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论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的倾向。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做到既维护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坚持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并推动公民社会的独立自治,自觉遵循检察规律,理性恰当地介入,以坚守法治为前提和己任,又能积极有效地推动整个社会管理的进程。【关键词】检察工作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向各级检察机关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1]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整个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载体,其出发点是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其落脚点是通过用好用足检察权,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社会建设实效。由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崭新课题,因此,应当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