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民事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性质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属于"国益"。但从概念范畴、法律界定、利益诉求等角度深入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属性应为"公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明,有关"赔偿磋商"与"修复生态环境"的规定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与行政管理的交织。厘清上述基本概念,辨明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责任属性,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推进与实践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民事责任。"赔偿磋商"的本质是民事行为。"修复生态环境"是特殊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上,应注意起诉主体顺位的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依次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其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第一顺位的社会组织起诉时,予以"支持起诉"。
简介:医疗损害鉴定在公信力、中立性与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公众对其不信任,影响医疗纠纷解决的效果。调研发现,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之重新鉴定比率高,针对鉴定意见的上诉率高于一般案件,鉴定的投诉信访量大,患方对鉴定工作的配合度低。问题的成因除医疗损害鉴定自身的局限性以外,还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不对称性,医学会垄断医疗损害鉴定的局面,鉴定主体专业性与中立性失衡,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存有异议。可能的进路在于改造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适度实现异地鉴定,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造为患者与鉴定人沟通的桥梁,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手段,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对称性,合理把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
简介:中国自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取得了丰硕成果。日本作为中国“周边外交”与“大国外交”的交汇点,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日本对待“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经历了从抵制、观望到积极参与的重大转变,这主要是由日本对本国经济利益与外交成果需求急剧上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能力及成果的吸引、特朗普上任后美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及美国本身对“一带一路”倡议态度转变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对此,中方应加强与日方沟通、增信释疑,避免互伤、灵活合作,重视日本经济界的作用,以多边促双边、共同助力化解地区热点问题,从而积极推进并深化中日在“一带一路”倡议领域的合作。
简介:2018年,中俄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增速在我国前十大贸易伙伴中位列第一。这表明两国领导人对双边经贸关系高度重视,通过优化贸易结构、调整经贸方式、巩固传统贸易、创新合作领域,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和中俄发展战略对接亦是推动中俄经贸快速提升的重要因素。为实现中俄经济合作的转型升级,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东北及黑龙江省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抓住中俄交通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强合力、激发活力、增添动力,通过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努力实现中俄经贸在新起点上的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