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问题是彰显情谊行为理论独特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属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典型法律现象。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选择受制于特定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和救济效果,从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来看,排他性地使用侵权责任构成或合同责任构成均有其利弊,妥当的做法是兼顾两种法律领域的根本思想建构妥当的处理规则。从我国好意同乘的案例实证考察结果来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适用过错责任以及允许责任减轻的认识均获肯定。将情谊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归类为侵权责任还是中间责任,取决于对侵权责任的特定理论构想,但从侵权法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侵权模式因其广泛的包容性而值得肯定。
简介:<正>一、理论概述我国刑法中,不仅侵犯财产罪一章直接以保护公私财产免受损失为目的,其他章节中的不少罪名也以造成财产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条件。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国外理论与判例现在毫无争议地认为,对于违法发放不良贷款,致使银行资金难以收回的,即便银行还存在受民法保护的所谓债权,但从经济的财产损害角度看,银行已经遭受了财产损失,值得以刑法手段予以规制。[1]同样,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或企业形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