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捐法秩序及税捐正义为社会法治国家之重要工具,税法不仅形式上要求具备民主正当性,亦应具备实质上之正当性。由于税捐乃无对待给付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其负担理由不仅基于法律规定,更在符合量能平等负担。基于税法之本质特色,除应运用一般之法学方法外,仍应适用税法特殊之法学方法,如量能平等原则所展现之实质经济解释、避税行为按常规予以调整等。税捐行政无法套用于传统之干预行政、给付行政的二分法,而应重视协同合作理念,由征纳双方共同追求团结社会之税捐公平负担。稽征机关有职权调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项,均应一律注意,尤其不得侵害纳税人之基本权;相对于此,纳税人则负有协力义务,以协助稽征机关掌握课税资料。然须注意者为,纳税人未尽其协力义务,仅使稽征机关就税捐债务之发生的证明程度得以降低,而不生举证责任导致之法律效果。另外,现代法治先进国家多成立税捐专业法庭、培育具备税务专业之法官,能够充分认识到税捐权利救济之法治国要求,并理解税法之本质特色,俾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利。最后,税法之违宪审查,不应徒重租税法律主义,仍应衡酌税法之实质正当性,尤其应注重量能负担原则,始能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而达成社会法治国家之负担公平团结社会。
简介:社会主义在中国究竟是一个"特色"问题,还是一个"发展"问题?社会主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主要是一个"发展"问题。当时,社会主义如果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中国在最近30余年的发展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发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对中国发展的研究,将关系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怎么才能发展的问题。发展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过去是怎么发展的?未来又将怎么发展?怎么发展才是一个持续和永续的发展?新中国第二个30余年的发展与第一个30年的不发展是一个什么关系?怎么理解科学发展和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到现在还在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政界、学界和思想界的运行状态及其发展。
简介:学校特色是指学校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比较持久稳定的发展方式和被社会公认的、独特的、优良的办学特征,是学校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跨越与突破。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是在长期的公安高等教育发展中积淀形成的,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在其教学、科研和管理上始终保持与公安事业同步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挖掘、继承、发展,经过长期努力所表现出来的具有鲜明独特特点的办学模式,具有独特性、稳定性、价值性、优质性、实践性方面的特点。公安高等院校与公安事业结合发展的实践是形成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的基础,是公安高等院校孜孜不倦长期追求的实践性结果。在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学校特色与特色活动、特色项目以及特色课程、特色学科、特色学校等概念的区别,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创造品牌特色、建设学校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