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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实现担保物案件中,适格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案件适格申请主体,加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缺少了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使得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属于实现担保物案件的适格申请主体,这是因为《物权法》关于抵押实现的规则并未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非讼程序的适用中允许有实体争议的存在、能够获得比较法上的支持。

  • 标签: 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 登记 申请主体 适格
  • 简介: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客体的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得出“自杀”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 标签: 民事权利 人格权 生命权 死亡赔偿 利益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船舶物的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法律物与事实物的区分诠释了挂靠船舶的挂靠与被挂靠对船舶的权属。作为事实物的挂靠,其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分析挂靠提起的合同诉与侵权诉,从两方面论述挂靠得到权利保障的法律途径。在船舶法律物与事实物不一致时,在《海商法》下应当对第三给予保护,基于此提出对《海商法》船舶物部分的修改建议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稿。

  • 标签: 法律物权 事实物权 挂靠 善意取得 《海商法》修改
  • 简介:信息时代,与信息主体息息相关的大量信息长时间留存于网络,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为使个体不被束缚于过往的特定行为中,学者提出了被遗忘的概念,此项权利体现着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我国有学者提议移植被遗忘,但并未深入分析该项权利的法权构造及在实施中会产生的影响。权利的赋予需要与法律的执行力相结合。如果赋予权利主体一项广义的被遗忘,应考虑如何克服权利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需斟酌相关统御因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对象、技术的不足、利益冲突、法律强行要求企业留存用户信息等方面,理性反思被遗忘。当下,被遗忘的内涵应界定在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与使用的限制方面。

  • 标签: 被遗忘权 删除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控制者
  • 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 标签: 新兴权利 基本权利 宪法基本权利规范 人权条款 人的尊严条款
  • 简介:但由于我国的侦查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确立沉默的概念,犯罪嫌疑人在选择沉默权利的时候,一、米兰达规则和沉默说到沉默

  • 标签: 侦查冲击 冲击对策 无法沉默
  • 简介:生命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属于首要人权,为此国际社会,各国法律,以及人权公约都规定生命,如我国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了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美国宪法规定了以生命权为中心等,可见各国的法律对于生命的重视。生育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生育与生命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四个方面,分别是堕胎、基因知情、冷冻胚胎、生命生育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来阐述生命与生育,二者息息相关。国内外对于二者之间的看法各不相同,本文主要从我国的法律角度出发,来研究生命与生育

  • 标签: 堕胎 基因知情权 冷冻胚胎 禁止克隆人 计划生育政策
  • 简介:由于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及按揭证券化要求银行、保险及证券行业的密切合作,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的住宅抵押贷款要占所有住宅抵押贷款的80以上,这是购房者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

  • 标签: 保险抵押 债权证券化 抵押债权
  • 简介: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社会生产,也可以阻碍社会生产。在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掌好、用好,是作为权力行使主体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正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断提高履职用的能力,同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 标签: 党内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 权力观 权力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 为人民服务
  • 简介: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是以出生为条件的给付请求,从诉讼法的视角检视,胎儿未出生之前该权利还未现实地到来,如果依据现在给付诉的诉讼形态实现胎儿的生活费,既会产生概念误用的问题也会因胎儿娩出时为死胎而产生的法效回复使被告为实现实体公正而陷入诉累,而让法院代管生活费的举措既不可行也与诉讼制度不契合。通过对将来给付诉制度价值和可诉性要件及边界的推介,得出胎儿生活费请求诉当为依附性附条件的将来给付诉,胎儿的生活费请求及一次性纠纷解决为该诉的合法性基础。当然,将来给付诉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对当事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法院的审查要件、判决及执行等的重塑来实现;也需要债务异议诉及定期金变更判决诉等保障其有效运行。

  • 标签: 生活费请求权 胎儿诉讼主体资格 将来给付之诉
  • 简介: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的成本,尽管知识产权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 标签: 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权利
  • 简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通过振兴权利而振兴乡村,重点是发展农民的人权、产权、治权。在发展农民的人权上,就是要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尊严;在发展农民的产权上,就是要赋予和保障农民享有更加充分而完整的财产权利;在发展农民的治权上,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现代国家民主治理规则,用制度体系保证农民当家作主。

  • 标签: 乡村振兴 农民权利 人权 产权 治权
  • 简介:主观和诉权是一对既重要又模糊的概念,两者存在与生俱来的关联性,而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诉权是“请求法官对诉请的法律基础作出判决的权利”。诉权要求有具体的法律机制,而不仅仅是司法的启动原理。诉权的行使依赖于区别于实体法律规范的“另一种法律规则”,“另一种法律规则”赋予了诉权主观的性质。“诉权”是一种典型主观

  • 标签: 主观权 诉权 诉权理论
  • 简介:而基于提单代表直接占有而为物凭证,但法律上拟制提单持有人直接占有货物,在提单持有人为货物所有权并通过提单而直接占有货物的同时

  • 标签: 物权凭证
  • 简介:教育平等的基本内容是教育内容的平等、入学机会平等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  3、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教育平等即受教育的平等

  • 标签: 平等权研究 教育平等权
  • 简介:而基于提单代表直接占有而为物凭证,但法律上拟制提单持有人直接占有货物,在提单持有人为货物所有权并通过提单而直接占有货物的同时

  • 标签: 物权凭证
  • 简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居住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居住权为名裁判案件存在不妥之处。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住房制度新政,为民法典物编专章增设居住提供了指引。居居住是为满足居住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在他人房屋上的一项权利,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国内外对居住是否写入民法,以及居住学理认识仍有不同,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其纳入物体系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居住涵义及适用范围已突破传统内容。解决传统与现代居住衔接与发展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体系框架内构建一个与现行《物权法》制度相协调,内容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 标签: 居住权 租赁关系 用益物权 立法构造
  • 简介: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同样伴随着乡村发展的任务。长期以来,中国的城市化是封闭进行的,是通过权利差距的确认进行的,这一差距日益受到思想和制度的双重挑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推进的市领导县体制,形成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城市型政区特征,在市-县-镇-村的政治格局中,隐藏着工-农-工-农的内在逻辑冲突,正是这些充满冲突的、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为后来的农民城市身份的获得与城市权利的解锁提供了路径,同时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乡村也可以成为城市权利实现的重要场所。

  • 标签: 城市政治 城市权利 乡村生活
  • 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使用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和使用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资格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特质的用益物,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或法定租赁。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与使用。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 标签: 宅基地“三权分置” 新型“总有” 资格权 使用权 地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