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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行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行的自然结构要素仅为心素与体素。在实行行的规范形式上,实行行的构成要素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本质行为、职务行为、违规行为,单纯性要素、选择性要素、合并性要素;实行行的整体构成表现为:单元型实行行、多元型实行行,提升的实行行、纯正的实行行、扩展的实行行,单人的实行行、聚众的实行行

  • 标签: 实行钉为 自然结构 规范结构 犯罪行为
  •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行概念出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与正犯性标准的实行行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行否定论与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行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行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 未遂 正犯性
  • 简介:行行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个别地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限定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范围;(2)是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对象;(3)应以实行行阶段的主观面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要件.但是,试图以实行行概念为核心,统一解决犯罪论诸问题的做法则并不合适,对于未遂犯、共犯论等问题,仍须分别进行实质性探讨.间接正犯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行行性,其成立要件仍然应该是:对于利用行为本身能认定具有作为单独正犯的实行行性,并且,利用行为的危险被结果予以现实化.

  • 标签: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未遂犯 因果关系 间接正犯
  • 简介:自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22号指导性案例开始,法院受理的先行行行为案件数量呈迅速上升趋势,该指导性案例成为各级法院司法审查先行行行为案件的判例指导,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只以"形而上学"的角度去看待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并没有以辩证法的眼光关注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动态"联系。在实践中后续行政行为与先行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复杂且特殊,而以对典型案例中所遇到的问题为基础构建的"吸收说",有利于对先行行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法官裁判的同一性。

  • 标签: 后续行政行为 先行行政行为 多阶段行政行为
  • 简介:犯罪实行行的着手是行为人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 标签: 着手 主观说 客观说 折衷说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刑法信条学中,过失犯罪经历了从前妻的孩子到最受宠爱的孩子的变化",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在论及过失犯罪理论时曾经借用一位学者的话这样写道。而正是这之后学术界对过失犯罪理论的日益青睐,过失的实行行这一课题开始被提出并引起了众多刑法学者的研究兴趣,相关论著逐渐增多,理论亦日臻完善,其中以日本、德国刑法学界为典型。与此相反,中国刑法学界对过失犯罪理论的关注程度向来不高,且多是针对犯罪过失这一主观要件的理论探讨,对于过失的实行行的概念则少

  • 标签: 实行行为 过失犯罪 新过失论 不作为犯 德国刑法学 结果无价值论
  • 简介: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社会行为论的一种,既是解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依据的理论武器,也是犯罪实行行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社会相当性理论不仅考量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恶,同时更侧重行为本身的恶。因此,相对于单纯的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在解释实行行的刑法意义上更有说服力。

  • 标签: 犯罪实行行为 社会相当性理论 社会行为论
  • 简介:关于先行行的范围,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先行行既可以是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合法行为,但不包括犯罪行为;先行行可以是作为,但不可能是不作为;先行行不限于有责行为,还可以是无责之行为;增高原有之危险程度的行为是否是先行行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标签: 先行行为 不作为 作为
  • 简介:行行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必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行为事实,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进行判断。

  • 标签: 实行行为 危险 现实的危险
  • 简介:根据不同的标准,实行行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复合的实行行、拟制的实行行、间接的实行行、共同的实行行和过失的实行行具有特殊性,需要在刑法理论上特别研究。

  • 标签: 实行行为 类型 解释
  • 简介:<正>一、问题所在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这五种情形分别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实行行为 合同生效 诈骗行为 判断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
  • 简介:正当防卫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是颇具争议的命题。肯定论者认为先行行无须存在不法的性质,只要能够产生危险,就可认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但正当防卫作为先行行面临以下问题:第一,与刑法谦抑性、自担风险理论以及期待可能性的法理相悖;第二,与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范现状与审判实践不符;第三,与我国的法律历史文化及社会整体观念相左,故应认为正当防卫不能作为先行行

  • 标签: 正当防卫 先行行为 防卫过当
  • 简介:行行能否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则不发生先行行的危险状态,德日刑法学者关于先行行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性

  • 标签: 不作为犯 中的先行 先行行为
  • 简介: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行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行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的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条件来确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合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科学合理适用交通肇事罪。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违章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极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特别是在处理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时,更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因在于司法实践没有明确本罪实行行的地位,没有准确把握本罪实行行的本质。因此,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时,必须确立过失实行行的独立地位,把握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具备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实质内容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实行行为 结果回避义务 成立标准
  • 简介: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处罚刑法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售酒的店主、劝酒的人以及同乘等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的行为人以先行行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自我答责理论和先行行不作为犯理论。

  • 标签: 制造醉酒驾车危险 先行行为 自我答责
  • 简介:行政行为成立与其成立或构成的要件是分不开的,其核心意义在于判断某种行为的“行政”属性。我国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素)一般包括主体要件(素)、权力要件(素)、意思要件(素)和法律效果等要件,行政行为成立时,这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种理论导致现行的行为成立理论与实践陷入困境。为此,有必要重构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将权力要件视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主体要件、意见要件和法律效果要件勿需同时具备。

  • 标签: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 困境 检讨
  • 简介:行行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行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行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行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行与非实行行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 标签: 教唆行为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为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为。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为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 标签: 过失犯 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行为无价值
  • 简介:电动自行车闯禁行引发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管理难度极大。电动自行车闯禁行有管理方面、骑行人员心理方面等原因,因此应把好教育关,长远谋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者安全意识、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加强注册管理建立信息库,积极开展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利用非现场执法措施加强管理。

  • 标签: 闯禁行 电动车 析与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