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亟待构建监管型政府。“互联网+”与监管型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表征关系,而不只是一种单向的线性关系,“互联网+”时代迫切需要政府建构和重构监管体系,同时也提供了重大机遇。走向监管型政府应是“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相融合的过程。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必须超越以往的“驾驭市场”模式,在减少管控的同时,加强并完善市场监管。在“信息大量过剩”局面下实现监管目标,政府需要依托信息技术杠杆,理顺网络各节点、各主体间关系,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执法监管能力,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拓宽“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空间。
简介: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因素的复杂性与即时性、食品加工及交易的频繁性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的强隐藏性等,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不完全监管的"先天缺陷"。但由于其职能对应的是显性、急性甚至直接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就会夸大其作用,结果会使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只要政府控制住了食品安全事件就等于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误区,进而诱发理论界和政府食品安全治理实践上的"监管主义"与"大监管"格局。然而,"大监管"格局并非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反而还会导致监管的低效率和食品安全治理的偏失。为此,应采取"小而精"的终端食品加工监管,更加重视始端治理的绿色农业技术服务,使县域城镇成为提供绿色农业技术服务的有效载体,以实现我国食品安全。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