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经济关系,呼唤的是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与合作并存的道德理念。从竞争角度看,没有竞争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市场是竞争的同义词,不断积极进取的精神,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竞争意识,是市场经济参与者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从合作角度看,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地球村”的日益形成,社会行业分工、经济主体内部分工以及国际分工的深化,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得到加强。封闭的经济生产已不可能,人们随时随地需要来自同类各个方面的援助与合作。在这种情势下,信誉,即要求诚实守信,便成为市场经济要求的第一美德而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简介:一、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的必要性商业信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绩效、商品质量、员工素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简言之,商业信誉就是一个企业的公众形象,它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无价之宝,同时,商业信誉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它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良好的信誉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其经济价值是巨大的,但由于它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往往难以控制,因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和侵害,从而给商业信誉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给商誉权提供最为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刑法的适度参与,则是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屏障,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就是以立法手段来构筑这道重要的、也是最强硬的法律屏障。
简介:早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中,就首次提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2003年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又特别强调了“国家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抓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