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恢复犯与中止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二者在价值上有等质性。恢复犯要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必须对其成立条件加以明确界定。对于恢复犯的成立条件,可从有效性、及时性、自动性和彻底性四个方面探讨,并将其与中止犯加以比较,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关键词】刑法恢复犯成立条件比较恢复犯与中止犯原本应是刑法学中的一对“双胞胎兄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在价值上具有等质性[1],但二者由于各自“诞生”的时间差异,在刑法上却得到了迥然不同的刑罚待遇。恢复犯理应被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与自首、立功制度相并列,享有与中止犯基本等同的刑罚处遇。但要将其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必须对其成立条件从有效性、及时性、自动性和彻底性四个方面加以明确界定。此四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恢复犯难以成立。……
简介:在1990年民政部评选的全国十佳乡镇之一的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有一个远近闻名的明星村——东方红村。这里由于民调工作做得好,原本是一片安宁,一片祥和,但是,伴随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山东、河南、四川等地的3000多人口陆续来到这里。他们或从事蔬菜种植承包业,或从事食品加工,或从事建筑安装,或从事废品收购,或到毗邻的武汉钢铁厂从事劳务。外来人口弥补了当地劳力的不足,搞活了流通,使当地增加了税收,支援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同时,由于语言、性格各异,习惯不一,以及生产、经商中的竞争等原因,也经常发生纠纷。频繁的打架斗殴,闹得满村风雨,使东方红村失去了往日的宁静和祥和。"要是有人来管一管我们这些外地人该多好!"然而,按照原有的调解工作模式,这个外来人口群体却是民调工作的空白。
简介:<正>上篇:恢复性司法制度化与刑事司法改革近几十年来,荷兰刑事司法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于国际上的恢复性司法的著述和实践已经日渐熟悉,并且也已经有了一些开展"调解(Mediation)"和"会议(Conferencing)"的尝试。本文论述的主题是:当前的这些做法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对恢复性司法的初步制度化?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制度化的过程作一解读。在文章的前两个部分,我从社会学原理的角度讨论制度化的问题,进一步丰富我关于刑罚废除主义(PenalAbolitionism)的研究和论述。恢复性司法与刑罚废除主义有很多重要的差别,它并不是一场反对制度化的运动,毋宁说是一场旨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运动。随后,我从恢复性实践对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意义出发,来描述和分析荷兰当前的实践。在文章中,我区分了不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即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第三部分)和或多或少地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恢复性司法(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则处理两个问题:恢复性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