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
简介:举报信件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控诉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也是专门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举报信件的性质、内容、作用决定着其理应纳入密件管理范畴。为加强对举报信件的管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均对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查处作出了相应规定,这对预防举报信件的遗失和泄密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举报信件的转办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出现了信件由于层层转办导致泄密、遗失的现象。如举报人李某将某村干部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并予以私分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以署名信件向市级纪检、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派人查处。然而,该信不出七天,就被原件转批到乡纪检部门查处。由于李某所举报的问题涉及到该乡驻村领导,所以信件很快被泄密,李某自然未逃脱被打击、报复的厄运。像这样因举报信件原件转办“惹祸”而遭打击、报复的远不止李某一人。我们在冷静分析举报信件泄密原因之时,不能将过多的思考停留在转办这种案件办理形式是否合理上,而应就如何转办深入思考。转办作为举报线索处理、分流的重要途径,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形成打击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