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界对生命法学存在与否仍莫衷一是,不管是官方文件还是主流学术讨论,都尚未认同生命法的学科地位,与此同时,国外早已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而且美国还将其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中国生命法学科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其学科体系已然形成;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其发展反映了中国学科划分设置的诸多弊端与成见。生命法学契合了新兴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主题学科研究、问题意识研究的学科发展趋势,虽然不借助“自上而下”的设计之手,但却可以走出一条“自下而上”的生成之路。
简介:【摘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纠纷的部门法和其他的部门法一样必须有其价值追寻,只有在正确的价值指引之下才可能保证它是良法。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国际私法在正义制度的匡正之下追求利益的协调,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国际私法立法,司法,执法的公正性。【关键词】国际私法价值指引利益的协调一、概述从哲学角度讲,利益是主体给予客体的价值上的肯定。利益反映的是主体(包括个人、集体团、社会)通过客体(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满足的某种需求。利益一般分为主体、客体、需求三要素。理解利益概念,必须充分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利益源于人的主观需求即自我满足的欲望。为了达到这种人性的自我欲望的充分满足,必须对客体进行合理的分配。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益与分配密切相关。利益分配必须合乎正义。所以,正义和利益又当然相关。关于利益和正义的密不可分性,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大卫·休谟给出了我们经典的分析,在其利益分析论中他认为人类两性之间的性欲,才是社会的最根本的起源。性是男女结合的基础,男女在性的牵引力下,结合成家庭,而家庭也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在家庭的生活中,人类的生活逐渐走向习惯和便利,这就又促使他们更加对社会生活感兴趣,最终以家庭为最小单位的社会形成。“社会的起源是由于另一种有更为明显的弥补办法的需要,即性欲。正是它将男人和女人吸引在一起,而父母间的恩爱继续将它们联合起来,这样便产生了由父母统治的家庭、社会。正是在家庭里,人们从经验知道了社会的好处并且同时去适应它。”①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人类依据感性欲望,通过自发过程,自然而然地走向了社会。社会秩序状态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因素是人性和财物。首先,社会中的人性和财物有其共同性,两者都不可能处于极端状态。什么是极端状态?就是说,人性有自私自立性。但是人性之中这种恶的一面,不可能发挥到极致状态。如果恶的一面无休止地发展,其个体的生存也将无从谈起。因为社会会因此走向崩溃;人性中也有善的一面,即一般而言的“慷慨”,而这种慷慨也是有限的。一个人爱自己的子女、亲属和朋友远甚于陌生人。人如果是绝对慷慨,人和人之间结成社会的可能性也就没有了。
简介:公司法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然何谓公司利益,尚无定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直接采纳公司利益一词,但国内学界至今对公司利益的概念辨析尚处于真空地带。传统普通法认为,股东因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故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董事行事应以股东利益为基点,无须考虑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普通法这一传统规则遭受学者猛烈批评,公司利益的传统定义也应予以反思,公司利益应在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延伸至其他利害相关者。这一新型解读有助于保护其他利害相关方的利益,但其本身也具有不少缺陷。英国2006年公司法试图结合二者优点,开辟第三条道路,提出"开明的股东价值",然因其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掩盖不了公司利益的传统价值取向。在缺乏其他完备的替代性制度下,公司利益的传统规则仍将继续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