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人口与劳动力流动空前活跃的形势面前,现行户籍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迁移制度,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已很不适应。二十年来,国家虽做了一些改革,但迁移制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许多问题尤其是与迁移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迁移制度改革及其局限 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演变的核心问题是日益严格地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户籍制度改革的焦点在于迁移制度改革,调整不合理的迁移政策。 (一)改革“农转非”政策。首先,调整“农转非”政策。1980年10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
简介:一、谁来耕种丢荒的土地2000年的元旦前夕,我来到了四川南部的仁寿县。正是麦苗生长的季节,却到处都看到荒芜的土地,荒地里零零星星地立着两三年前没有砍掉的包谷杆儿,和那些趁机长起来的荒草。钟祥镇的党委书记李皱着眉头对我说,他所管辖的两万亩土地中,这样丢荒土地占了总土地面积的10%以上,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丢荒不但丢了粮食,更重要的是丢了土地上的税收。仁寿是个人口大县,也是个劳力输出大县,每年输出的劳务好几十万,从前大都是到成都,现在又从成都流往东北、新疆、江浙、广东、云南等地,村里大都只剩下了妇老乡亲,种不了那么多田。书记李管辖的钟祥镇,位于从成都至井研、乐山甚至马边的大路上,交通方便,商业兴旺,街上立着三家投资上百
简介:从1948年起欧洲就开始了欧盟范围内的融合,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市场。经济全球化也对公司的移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税法角度上看,某些情况下的迁移住所对企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公司类型。这些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如最低注册资本的配备、公司的成立以及领导与代表关系领域内的员工参与决定等方面。公司在迁移住所后,其公司属人法是否需要被迫改变,是一个长期以来较具争议性的问题,尤其是在经历了所谓的住所论与成立论之争以后。而且在欧盟内部,欧共体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得这个问题似乎更为尖锐,因为根据《欧共体合同》第43条、48条,在共同体内部适用公司定居自由原则。因此,第48条中规定的公司在欧盟内原则上拥有与自然人相同的定居权。
简介:湖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自芙蓉区迁至岳麓区的请示》(湘政[2001]17号)收悉。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芙蓉区藩正街迁至岳麓区岳麓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