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国家的主权按照规定由中央统一行使,中央以"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为依托对香港实施全面管治权。根据十九大报告可以看出,中央要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全面管治权的实施,从而使陆港双方的交流合作得到深化。全面管治权一词首次出现在《"一国两制"在港实践白皮书》中,它既包含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含授权香港依法实施的高度自治权,对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中央有监督的权力。但是结合香港回归二十年来的实践可以看出,中央的监督权乃至全面管治权的运行出现了重重困难,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完善机制。
简介:教师的教学决策和课堂行为受自身教学认知的影响,并共同作用于学生的学习认知和行为。研究高职英语教师的教学认知对高职学生英语能力培养具有重要作用。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对四川省内7所高职院校英语老师的语言观、教学观、对学习者及其学习行为的认识等教学认知情况进行了调查。重点分析了高职英语教师对英语、英语能力的认识及英语能力培养目标的理解,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课堂组织及实践教学等教学方面的认知和实践,以及对学生英语学习认知及行为的评价等。调查还对高职英语教师的教学认知、教学方法和教学行为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对高职高专英语教师专业发展和实践教学研究提出了建议。
简介:通过合作促进安全的理念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在当前的国际安全合作中,普遍存在“多愿望,少行动”的现象。由于安全概念的泛化,国际社会几乎在所有安全问题上都表达出希望通过合作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意愿。但实际上,很多安全问题不可合作。“可合作安全”的概念是基于议题性质、威胁认知和共同利益的一种预设的状态。对议题性质的认定是安全合作的前提条件。如果安全合作对象在议题性质的认定方面观点不一致,那么安全合作不可实现;反之,安全合作是可能实现的。在安全合作对象关于议题性质观点一致的基础上,安全合作主要受威胁认知和共同利益两个因素的影响。如果安全合作的对象彼此威胁认知越小,且在应对安全威胁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多,那么安全合作越可能实现;如果安全合作对象彼此威胁认知越大,且在应对安全威胁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少,那么安全合作越难实现、甚至不可合作。“可合作安全”在应对安全威胁的实践中,可以为有关部门在什么问题上合作、与谁合作等提供思路,使国际安全合作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
简介: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形态和法的社会语境的变迁.为修正财产型社会“恶果”的分配型社会,其作用在于克服或逐渐摆脱物对人的支配关系,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分配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人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人民社会塑造了人以“人民”的形式独立而合作地存在,它是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处在社会形态过渡时期的社会法本质是“规范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之法”.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是社会法利益调整的关键内容,社会法以社会合作利益为特征,以社会保护、社会孙偿、社会预护、社会促进为利益维护措施.
简介:考察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对于不法归责的实质作用,对于重新认识故意与过失、正确界定“制造禁止风险”及反思刑法归责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否定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具有影响的规范主义观点,其结论和论证均不能自圆其说。目的主义和客观归责论均试图在统一的归责模式下来论证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的意义,但要么存在主观优先的方法论问题,要么无法消解体系内部的矛盾。要正确认识特别认知在不法归责中的相关性,需要以法益保护中的“制造禁止风险”为链接,使特别认知这一存在要素成为规范体系的评价对象。在理解“制造禁止风险”时,两对误解亟待澄清:一是风险是否存在和风险是否容许不可混淆,二是过失犯和故意犯存在不法构造上的本质差异,不可适用统一的归责模式。故意犯以“行为人的实际认知”支撑主观不法的成立,因此当行为人基于特别认知开启风险实现可能时,就制造了禁止风险。过失犯中行为人的特别认知不能产生特别的注意义务,特别认知的存在不能证立义务违反性的成立,仅当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避免特别认知到的法益风险时,才可能成立过失不法。
简介:"人民"一词是一个具有复杂内涵的政治概念。建党初期,中共对"人民""国民"两概念的使用并没有明显的侧重。随着国共合作的开展,革命形势的高涨,"人民"因克服了"国民"这一概念的污名化与模糊性,又符合马列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所以逐渐取代了"国民",成为中共的主流话语。大革命失败后一段时间,中共因"人民"概念曾经包含资产阶级,对其使用频率一度大为降低,并试图以"群众""民众""工农"等概念替代之,反映出当时中共革命政策的转变和对"人民"内涵建构的不足。随着民族危机的上升,1935年共产国际七大后,中共统一战线政策逐渐转变,"人民"这一概念又重新回到中共话语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