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Q新浪网友小泥鳅:涉案贪官自杀就能一了百了吗?他犯过的罪,贪腐的钱怎么办?A如果是党员,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须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如果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案件的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简介:1993年2月26日。小学生同甲、李己、刘丙相邀在周甲家玩耍。三人先在房间内玩扑克牌,继而来到院子里燃放爆竹,随着同甲的口令,三人将各自点燃的三枚爆竹同时抛向了二米高的围墙处。此时。行人王某正从围墙经过,被其中一枚爆竹将眼睛炸伤。经治疗,用去治疗费等共计6700余元。事发后,周甲、李乙、刘丙均认同王某的眼伤系他们抛出的爆竹炸裂所致,但究竟是被谁抛出的爆竹所伤,三人也不清楚。王某因在墙外行走,也无法指证是被何人抛出的爆竹所伤。王某向三人的家长索赔.家长间也互相推倭。王莱索赔未果,放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同甲、李乙、刘丙共同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也不能证明王某的眼伤是三者中的何人抛出的爆
简介: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了经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其所引起的经济后果的处理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实践中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提供了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的规定也还有许多不完善、不明确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返还财产的效力、赔偿责任的范围、追缴财产的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合同无效的补正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无效范围的扩大,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本文本着公平和效率两项原则,在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处理制度进行剥析的基础上,对在统一合同立法中重新构建合同无效处理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无效合同的补正所谓补正,就是对于订立时存在瑕疵或欠缺有效要素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或者分别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