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园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简介:学习世界历史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了解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民族,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这种了解和学习来更好地认识自己。马克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方法通过“动机(目的)-行为(结果)”模式,运用“理性”这一尺度来认识人类行为在不同环境下的特殊性,从而为我们认识世界历史或人类历史提供了一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视角。这种基于人类行为普遍性的方法不仅有利于课堂上的师生互动,而且有利于赋予教材上的历史知识“人化”的理解和重构,开拓学生的社会学思维与视角,帮助学生从人类需求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去认识和理解不同世界文化与社会历史现象的成因及影响,从而推进对世界文明的理解、包容、共存与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