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的因病解除制度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首先,医疗期与劳动者实际需要的治疗时间无关,而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龄和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种统一标准的制度设计无疑有利于法律的安定性,但是容易导致个案的不公。应当借鉴德国"预测原则"的思想,保留对医疗期的规定。但是劳动者"耗尽了"医疗期的,不能再作为因病解除的绝对前提,而是应该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动产生劳动者将来健康状况堪忧的假设,同时给予劳动者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假设的机会。其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另行安排一份怎样的工作?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就此也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最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应该强调法律确定性的价值,在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暂时不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的环节,但是为工作原因患病受伤的雇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适当延长医疗期。
简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一再肯定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作用,实践中简化为“赔偿——从宽”的适用模式,结果容易给民众造成“花钱买刑”的印象,加剧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2010年从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注重量刑规范化的设计要求,较以往规定更为合理,但在承担维护司法公信力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上仍显不足。新《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中,从立法层面肯定了部分案件中赔偿、和解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实践中,应以悔罪——赔偿——谅解——从宽作为基准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依个案中“悔罪”、“赔偿”、“谅解”等因素在组合数量、程度上的递减,在从宽的幅度上递减。